(2017)粤0904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万和畜牧水产饲料厂与梁秉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万和畜牧水产饲料厂,梁秉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440号原告:茂名市电白万和畜牧水产饲料厂。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陈村开发区325国道旁。委托代理人:林庆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秉璋,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茂名市电白万和畜牧水产饲料厂诉被告梁秉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茂名市电白万和畜牧水产饲料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茂名市电白万和畜牧水产饲料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茂名市电白万和畜牧水产饲料厂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