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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明芳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1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47339602525,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河湾36号。法定代表人周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兰天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喻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明芳,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7]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被执行人高明芳(户)15日内拆除在违法用地上修建的建筑面积为428.3平方米的房屋的处罚事项。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依职权于2017年8月23日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