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书林与杨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林,杨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874号原告赵书林,男,生于1958年7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告杨结,男,成人,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林诉被告杨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书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书林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书林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永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