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与高天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高天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467号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鄢家坝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078892416P。负责人:毛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高天洪,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诉被告高天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建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