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1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房屋已强制过户,案件款已支付郭明春,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苏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长  郭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