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房屋已强制过户,案件款已支付郭明春,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苏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长 郭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