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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赐文与徐卜学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赐文,徐卜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563号原告:徐赐文,又名徐稳稳,男,1950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卜学,男,1946年生,汉族,农民。原告徐赐文诉被告徐卜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徐赐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赐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赐文负担。审 判 长  谢水浪审 判 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胡 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