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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蔡金万、蔡玲等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万,蔡玲,蔡二玲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734号原告:蔡金万,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务农,住麻城市,原告:蔡玲,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务农,住麻城市,原告:蔡二玲,女,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务农,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元,麻城市福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万、蔡玲、蔡二玲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万、蔡玲、蔡二玲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万、蔡玲、蔡二玲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华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戴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