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9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惠明与郭艳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惠明,郭艳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9128号原告:薛惠明,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大明宫钢材阀门消防交易中心B区*排***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山重村北墘*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79********。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玫,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郭艳君,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巴彦东七号街坊铸造厂*宿舍**栋*号,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60********。原告薛惠明与被告郭艳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惠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艳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其货款3万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7日至2017年5月16日期间,被告到其店面购买铲刀、橡胶线、吊杆、挂件等货物,总货款为41052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向其出具欠条,承诺下欠其货款3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郭艳君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欠条、销售清单、收款收据,用以证明被告在其处购买货物,欠其货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上所述,根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确认被告下欠原告货款3万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艳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薛惠明货款3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