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明珠与被上诉人王根平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明珠,王根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明珠,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平,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冯明珠因与被上诉人王根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明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柳强审 判 员 魏霞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