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高陵某某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高陵某某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3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高陵某某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高陵某某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高陵某某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陵某某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高陵某某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维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