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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步朋合诉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朋合,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986号原告:步朋合,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中福。原告步朋合诉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步朋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步朋合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朋合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步朋合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邓发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