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素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素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40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新华书店8楼。法定代表人董小辉。被执行人吴素娇,女,1955年11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165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素娇(2017)浙1081执5406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素娇有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80号香格里拉花园10幢二单元1108室,1107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素娇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80号香格里拉花园10幢二单元1108室,1107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232538;城区232539】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