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叶某1、叶某2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1,叶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1912号原告:叶某1,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叶某2,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叶某1与被告叶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叶某3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名叶某3。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融洽,但自2015年9月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其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被告不愿回归家庭,这段痛苦的婚姻理由结束。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叶某2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叶某3,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交流沟通不够,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原、被告家庭成员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领取结婚证时间及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以上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业经庭审审查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的标准。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初,其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交流沟通不够,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加强必要的交流与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故对叶某1要求与叶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1要求与被告叶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革 会审 判 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金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