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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陈国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3208号罪犯陈国选,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青刑初字第7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以(2017)柳州狱减字第1040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国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柳州市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柳州监狱检察室于2017年8月9日出具检察意见认为,执行机关拟对罪犯陈国选报请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不当,该犯是累犯,且罚金二万元未缴纳,减刑幅度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建议将该犯报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务。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获奖励分87.64分。该犯系累犯,且四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国选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明细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折分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段 静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