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初凤娟与被执行人原佳恩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某某,原佳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初某某,女,1958年2月20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原佳恩,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凤城市。申请执行人初某某与被执行人原佳恩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辽0682刑初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原佳恩在服刑期间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原佳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金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