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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苏州新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阿卡菲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新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阿卡菲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88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友谊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吴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州阿卡菲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何山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杨雪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阿卡菲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阿卡菲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000元,执行费用170元,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阿卡菲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1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