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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8号罪犯倪震,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富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撤销原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7年8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倪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倪震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