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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9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吴忠文、邓惠英、刘先德、龚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吴忠文,邓惠英,刘先德,龚福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9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174-180号。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吴忠文,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邓惠英,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先德,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龚福贞,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吴忠文、邓惠英、刘先德、龚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吴忠文、邓惠英、刘先德、龚福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