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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世祥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国,刘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405号自诉人王生国,男,汉族,1957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刘世祥,男,汉族,1946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自诉人王生国以被告人刘世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生国以双方达成且撤回执行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生国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生国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