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世祥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国,刘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405号自诉人王生国,男,汉族,1957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刘世祥,男,汉族,1946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自诉人王生国以被告人刘世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生国以双方达成且撤回执行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生国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生国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