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才利秋与被告杜海波、被告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利秋,杜海波,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663号原告:才利秋,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海波,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义县七里河镇。被告: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白汝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才利秋与被告杜海波、被告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才利秋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利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才利秋负担。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