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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25戴建设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建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52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建设,男,1994年5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2014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9月19日释放;2017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30日释放。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建设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苏0585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戴建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原审被告人戴建设退出赃款及抵赃款人民币四千八百一十一元,发还被害人许某。原审被告人戴建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建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戴建设撤回上诉的请求经查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建设撤回上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刑初4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继华审判员  辛以春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 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