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吴艳与张广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广飞,吴艳,XX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飞,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普,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艳,女,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城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上诉人张广飞因与被上诉人吴艳、XX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8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82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锐审判员 孙燕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