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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文龙刘俊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龙,刘俊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898号原告:宋文龙,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刘俊杰,女,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长春市二道区。宋文龙与刘俊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宋文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文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