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37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吉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769-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770号。负责人:李举生,经理。被申请人:王吉松,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吉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376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吉松存放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民初783号一案中的赔偿款54171.02元(单据号:Z1701504),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376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王吉松存放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民初783号一案中的赔偿款54171.02元(单据号:Z1701504)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