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帅宇钢结构厂与天津市腾飞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帅宇钢结构厂,天津市腾飞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706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帅宇钢结构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东杨场村村委会东侧100米。经营者:刘焕江,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腾飞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宝坻区朝阳街道王辛庄村1段5排7号。法定代表人:张记,经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帅宇钢结构厂与被告天津市腾飞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天津市东丽区帅宇钢结构厂诉称,2016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活动房彩钢加工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订购彩钢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加工彩钢房及围挡,合款325169.6元。此款经原告催要多次,被告始终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天津市腾飞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东丽区帅宇钢结构厂与天津市腾飞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活动板房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天津津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原被告双方已经约定发生纠纷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洪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