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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玉军与顾相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军,顾相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1001号原告:赵玉军,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顾相如,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赵玉军与被告顾相如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赵玉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赵玉军负担。审判员  刘胜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