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玉军与顾相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军,顾相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1001号原告:赵玉军,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顾相如,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赵玉军与被告顾相如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赵玉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赵玉军负担。审判员 刘胜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