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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岚、商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岚,商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保140号申请执行人:王岚被执行人:商讯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77340-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81民初14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商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商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商讯科技园)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00××48号、001028349号、浙龙国用(2011)字第0504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商讯科技园)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00××48号、001028349号、浙龙国用(2011)字第0504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季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方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