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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执1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蓝家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蓝家勇,朱虹,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1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38-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熊春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小军,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蓝家勇,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被执行人朱虹,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辛基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蓝家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蓝家勇、朱虹、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赣09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虹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里214号地下一层第13号车位。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已将该车位以38万元的价格变卖后用于清偿了债权人的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虹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里214号地下一层第13号车位(产权证号:厦地房证字第××号)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 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