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吕栋鹏与威海安泓物流有限公司、孙宇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栋鹏,威海安泓物流有限公司,孙宇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栋鹏,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丽景茗都。被执行人威海安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昌街。被执行人孙宇宏,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吕栋鹏与被执行人威海安泓物流有限公司、孙宇宏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本案执行费***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宇宏与案外人刘玉(孙宇宏前妻)于2013年12月10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威海市南昌街*号***室房地产归刘玉所有。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孙宇宏与案外人刘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案外人刘玉与申请执行人吕栋鹏就威海市南昌街**号***室房地产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吕栋鹏同意扣减该房产贷款总额**元左右后,案外人刘玉支付该房产剩余价值约一半的差价款***元。申请执行人吕栋鹏收到款项后,同意解除涉及到该房产的所有查封,并承诺与被执行人孙宇宏之间的其他纠纷放弃对该房地产的执行权利。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局、车辆管理所及证券机构均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颖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