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4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周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周炜,林金川,张亚文,檀迪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49号骏建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元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女,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周炜,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章盛,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为平,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金川,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张亚文,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檀迪希,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周炜、原审被告林金川、张亚文、檀迪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