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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财保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博,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玉龙,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鲁0991财保1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冻结。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汝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