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伟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伟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40号罪犯苏伟民,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78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6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苏伟民于2010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止累积获考核计分4690分,兑换表扬7次;间隔期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积获考核计分4090分。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伟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伟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