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戴嘉兴、戴雪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戴嘉兴,戴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25036T。负责人:许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戴嘉兴,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戴雪芳,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7)皖0504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戴嘉兴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湖东中路1049-全部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振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