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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宁孟民与孙永林、黄山海商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孟民,孙永林,黄山海商贸易有限公司,宁克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宁孟民,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孙永林,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海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12号利港尚公馆第2幢1306号。法定代表人:刘石莲,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宁克印,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孟民与被执行人孙永林、黄山海商贸易有限公司、宁克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宁克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孙永林名下有皖J×××××别克轿车,被执行人宁克印名下有新M×××××长安牌轿车,上述车辆注册时间均已超过十年,属于低值财产,且车辆登记均不在本地,申请执行人宁孟民放弃对上述车辆采取措施。经查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光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