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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振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99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振华,男,1997年12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贵溪市。因盗窃于2015年4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15年7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振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金振华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玉珍网吧内,趁被害人程某在155号电脑前睡着之际,盗得被害人程某放于电脑桌上的OPPOA59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529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振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票据,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网吧上网人员列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金振华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振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