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民终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1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121Y。法定代表人:贾宏斌,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秋萍,女,1984年9月29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向东,男,1973年1月2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府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0663X8。法定代表人:王武锁,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女,1969年6月29日生,任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超美,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3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430元,减半收取16715元,由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强宏斌审判员 杨旭东审判员 崔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