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李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李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3000号。负责人张庆,系行长。被执行人李朋,男,住长春市二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民初2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