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忠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094号罪犯张忠利,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忠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忠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8月5日17时许,张忠利伙同王永现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东口二环路辅路天桥下,采用暴力、语言威胁的方式从唐明亮的行李箱内翻出现金人民币10.5元、海信牌白色手机1部、沃歌牌金色手机1部、飞科牌电动剃须刀1个、威雄牌电动剃须刀1个、XRUITE牌蓝色运动鞋1双占为己有,并从唐明亮手上摘走ROSRA牌手表1块。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7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唐明亮。鉴于张忠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2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4.3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忠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六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利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