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孟庆国与李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国,李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国,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系大庆公路路政管理处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寨路11-29B-5-502室。被执行人李继峰,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公路路政管理处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小区A32-5-401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旭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