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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献县宏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魏成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94号申请保全人献县宏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献县陈庄镇小漳村,联系方式1869861****。法定代表人李铁建被保全人魏成力,住辽宁省凌源市本院在审理献县宏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魏成力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献县宏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99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献县宏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99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