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史淑玲、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淑玲,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鑫汇瓷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佳尔陶瓷有限公司,董书贞,刘清江,贾耀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淑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玉,董事长。原审被告:长葛市鑫汇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书贞。原审被告:长葛市佳尔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统循。原审被告:董书贞。原审被告:刘清江。原审被告:贾耀武。上诉人史淑玲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再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送达地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史淑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史淑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张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