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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高同与吴心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同,吴心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533号原告:李高同,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吴心柏,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同与被告吴心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高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高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