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高同与吴心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同,吴心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533号原告:李高同,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吴心柏,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同与被告吴心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高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高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