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辖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与新疆君明矿业有限公司张立学喻传明李海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尉犁县东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徐工铭森挖掘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君明矿业有限公司,张立学,喻传明,李海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尉犁县东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工业园乌留克塔格选矿厂。法定代表人:张立学,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徐工铭森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小地窝堡北一路696号。法定代表人:富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新疆君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城辖区延安路2号家园小区13栋1层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喻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张立学,男,汉族,1960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审被告:喻传明,女,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坪县。原审被告:李海君,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库尔勒市。上诉人尉犁县东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徐工铭森挖掘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君明矿业有限公司、张立学、喻传明、李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6民初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尉犁县东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告,诸多地为尉犁县,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尉犁县,本案应由尉犁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尉犁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新疆徐工铭森挖掘机械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已经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此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永霞审判员 黄 永审判员 张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高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