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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褚立学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巴彦胡硕嘎查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立学,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巴彦胡硕嘎查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025号原告:褚立学,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立国(与原告系亲兄弟关系),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巴彦胡硕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胡硕嘎查。法定代表人:李海,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立学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巴彦胡硕嘎查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立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立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立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00元,由原告褚立学负担。审判员 晓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建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