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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潜山县农业委员会、章联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潜山县农业委员会,章联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4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东路7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4003127760P。负责人:金泉水,主任。委托代理人:冷占籁,该委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章联学,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农业委员会因被执行人章联学不履行潜农(种)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农业委员会作出的潜农(种)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行政行为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据潜山县农业委员会潜农(种)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三项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章联学进行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小宁审判员  汪秀锋审判员  储昭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淑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