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3625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锁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锁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625号原告: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3241351W,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88号融锦广场写字楼A三楼。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香,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被告:周锁林,男,汉族,1965年2月3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原告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锁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素琴人民陪审员 马艳琴人民陪审员 邱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