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8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凯与刘伟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凯,刘伟,申光义,谢治刚,周良举,李辉琼,王义华,王绍芝,杨成,郭平,李建平,胡进春,XX,汪清,潘晓惠,陈才贵,骆少伦,文联红,王德辉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453号原告:谢凯,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伟,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申光义,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谢治刚,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周良举(曾用名周鹏举),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李辉琼,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王义华,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王绍芝,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杨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郭平,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李建平,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胡进春,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XX,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汪清,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潘晓惠,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陈才贵,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骆少伦,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文联红,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王德辉,女,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谢凯与被告刘伟、第三人申光义、谢治刚、周良举、李辉琼、王义华、王绍芝、杨成、郭平、李建平、胡进春、XX、汪清、潘晓惠、陈才贵、骆少伦、文联红、王德辉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现原告谢凯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凯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谢凯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