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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月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1号。法定代表人:孔庆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月华,男,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月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款573352.15元、预应力工程款48000元、桩基础工程款191878.80元、案件受理费12400元、保全费4820元,上款合计830450.95元;本案在诉讼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将被执行人李月华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款86万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内;本案在执行中,因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中拖欠王厚成工程款,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裁定提取金马建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领取的执行款830450.95元,本院已协助办理;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案在诉讼中已将执行款先行扣划至本院账户内,申请执行人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执行;扣除上述执行款830450.95元,被执行人还承担执行费10705元,诉讼保全的余款18844.05元,返还被执行人。综上,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