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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珊与被执行人吴坤龙、彭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珊,吴坤龙,彭享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彭珊,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吴坤龙,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彭享珍,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珊与被执行人吴坤龙、彭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坤龙、彭享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彭珊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及被执行人吴坤龙、彭享珍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人民陪审员  章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邬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