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樊某、郇某与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郇某,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360号原告:樊某,居民。原告:郇某,居民。被告:程某,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店头镇樊官庄**号。原告樊某、郇某与被告程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樊某、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某、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樊某、郇某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保迪 搜索“”